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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经营场所征求意见:住宅或可登记为经营性用房

来源:南宁晚报作者:张艳华2014-03-05 09:28反馈/举报

    日前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,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。根据征求意见稿, “一址多照”、“一照多址”或将成为现实,住宅也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允许登记为经营性用房。

    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,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中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,登记机关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、使用权、建筑物法定用途等多种条件,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。这种较为严格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,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发展。

    公布的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。企业申请登记时,申请人应当主动、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。申请企业登记需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。企业登记机关对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,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。

    同时,《征求意见稿》也明确,企业应只有一个住所,但可设立多个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和经营场所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,也可以在不同地址。除法律、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外,一个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,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,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。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,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。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,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。

    对于俗称的“住改商”,《征求意见稿》也做出了规定,明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。但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**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时,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,不得从事歌舞及游艺娱乐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、污染环境、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。

    对于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,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依据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。

    ■邀您参与

    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3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(NNXY520@***)或者以信函(地址: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编530012)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,以便进一步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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